第2.1.1条 对于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之一时,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设计; 一、在大气条件下、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等易燃物质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二、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三、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其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第2.1.2条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产生爆炸必须同时存在下列条件: 一、存在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其浓度在爆炸极限以内; 二、存在足以点燃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火花、电弧或高温。 第2.1.3条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应采取下列防止爆炸的措施: 一、首先应使产生爆炸的条件同时出现的可能性减到最小程度。 二、工艺设计中应采取消除或减少易燃物质的产生及积聚的措施: 1.工艺流程中宜采取较低的压力和温度,将易燃物质限制在密闭容器内; 2.工艺布置应限制和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并宜将不同等级的爆炸危险区,或爆炸危险区与非爆炸危险区分隔在各自的厂房或界区内; 3.在设备内可采用以氮气或其它惰性气体覆盖的措施; 4.宜采取安全联锁或事故时加入聚合反应阻聚剂等化学药品的措施。 三、防止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形成,或缩短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滞留时间,宜采取下列措施: 1.工艺装置宜采取露天或开敞式布置; 2.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3.在爆炸危险环境内设置正压室; 4.对区域内易形成和积聚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地点设置自动测量仪器装置,当气体或蒸气浓度接近爆炸下限值的50%时,应能可靠地发出信号或切断电源。 四、在区域内应采取消除或控制电气设备线路产生火花、电弧或高温的措施。 第2.5.1条 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设计宜将正常运行时发生火花的电气设备,布置在爆炸危险性较小或没有爆炸危险的环境内。 二、在满足工艺生产及安全的前提下,应减少防爆电气设备的数量。 三、爆炸性气体环境内设置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是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产品。 四、不宜采用携带式电气设备。 第2.5.2条 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爆炸危险区域的分区、电气设备的种类和防爆结构的要求,应选择相应的电气设备。 二、选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当存在有两种以上易燃性物质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时,应按危险程度较高的级别和组别选用防爆电气设备。 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周围环境内化学的、机械的、热的、霉菌以及风沙等不同环境条件对电气设备的要求。 电气设备结构应满足电气设备在规定的运行条件下不降低防爆性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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